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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遼寧本溪

      發(fā)布失信教師懲處細則

      發(fā)布時間:2023-05-15 作者:記者 劉玉 來源:中國教育報

      本報訊(記者 劉玉)遼寧省本溪市教育局日前制發(fā)《本溪市教育行業(yè)失信教師懲處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,秉持監(jiān)管有力、懲處有效、教育有方的工作原則,推動全市教育行業(yè)信用體系建設,夯實師德師風建設。

      《細則》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《本溪市中小學教師違規(guī)從教行為處理暫行辦法》《本溪市教師個人信用建設工作實施意見》等制定。

      《細則》適用于本溪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(含民辦學校、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、幼兒園、教研機構等)、校外培訓等機構中違反本溪市教師信用體系相關要求的工作人員。

      失信教師的人員名單全系統(tǒng)公告。失信教師將被停止不少于一年的教學工作。若發(fā)生違規(guī)組織參與學生補課或校外培訓(自習)行為的,將被停止兩年以上教學工作。因嚴重失信被撤銷教師資格或開除公職的人員,將被納入本溪市教育系統(tǒng)不允許錄用人員名單。

      被懲處教師在懲處期內(nèi),失信處理意見納入個人檔案;不得參與全市各級各類招生考試工作,不得參與各類評優(yōu)評先、崗位競聘的選舉推薦;學校每年要對其進行一次綜合考核,考核不達標延長懲處期限,延長期限不少于半年等。

      若失信教師被納入《細則》但拒不執(zhí)行,將受到從重追加黨紀政務處分。對落實《細則》不力的學校(單位),按發(fā)生違規(guī)從教行為處理,根據(jù)《本溪市中小學校教師違規(guī)從教行為處理暫行辦法》追究學校(單位)相關責任。

      《中國教育報》2023年05月15日第3版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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